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17號
KSDV,109,司促,1241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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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邱珮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
  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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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