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87號
KSDV,109,司促,1238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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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佳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38,831
  元整,自起息日94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所
  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
  同﹞139,132元整,及其中本金42,140自起息日109年01月0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陳佳聰於92年12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77,96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佳聰  │自民國94年06│至民國104年 │年息百分之20 │
│  │238831│     │月23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佳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2140 │     │01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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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