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78號
KSDV,109,司促,12378,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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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56,844
  元整,及其中本金47,690自起息日109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79,299元整,及其中本金131
  ,221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2.9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陳敏宏於93年05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36,14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敏宏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7690 │     │01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敏宏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131221│     │12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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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