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長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變更為郭明鑑,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或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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