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債 務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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