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嬡莎(原名:陳雪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捌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雪茹於民國9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
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546,699元正
未給付,其中158,925元為本金;387,690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雪茹於民國93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456,030元正未給付
,(其中118,817元為本金, 337,2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雪茹於民國94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225,848元正未給付
,(其中58,844元為本金, 167,0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雪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6,285元正未給付
,其中741元為消費款;1,94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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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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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嬡莎(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8925元│:陳雪茹) │5月01日起 │ │算 │
├──┼────┼──────┼──────┼──────┼───────┤
│ 004│新臺幣 │陳嬡莎(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41元 │:陳雪茹) │5月01日起 │ │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陳嬡莎(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8817元│:陳雪茹) │5月01日起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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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陳嬡莎(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8844元 │:陳雪茹) │5月01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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