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黃致源
債 務 人 黃韻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黃致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黃致源、黃韻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
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致源、黃韻軒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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