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43號
KSDV,109,司促,11243,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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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邱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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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