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15號
KSDV,109,司促,11115,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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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務人兼郭憲章郭茂良之繼承人
      郭茂村 

債務人兼郭憲章郭茂良之繼承人
      郭仁章 

債務人兼郭憲章郭茂良之繼承人
      吳郭淑花

債務人兼郭憲章郭茂良之繼承人
      郭淑梅 

債 務 人 彭瑞雯 

 
一、債務人郭茂村郭仁章吳郭淑花郭淑梅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郭憲章郭茂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茂村郭仁章
  吳郭淑花郭淑梅彭瑞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壹
  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定。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瑞霏發支付命令,惟彭瑞霏
  業因出境於民國86年4月24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又聲請對債務人
  彭育霖發支付命令,惟彭育霖戶籍係設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
  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對債務人彭瑞霏、彭
  育霖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8,61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5年7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2 │61,848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5年7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3 │123,69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6年1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4 │123,69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6年7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5 │123,69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7年1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6 │116,24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7年7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7 │116,24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8年1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8 │116,24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8年7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009 │116,24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自109年1月1日起,按 │
│  │     │        │    │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
│  │     │        │    │分之三十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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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