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29號
KSDV,109,司促,11029,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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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港都之星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昕 
債 務 人 張素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壹仟貳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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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都之星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