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27號
KSDV,109,司促,10527,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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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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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