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99號
KSDV,109,司促,10499,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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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9號
 
債 權 人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債 務 人 蕭宛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另聲請對蕭宇晨(
  原名:蕭貴鴻)發支付命令,惟蕭宇晨(原名:蕭貴鴻)戶籍係
  設於高雄市前鎮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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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