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許芳瑞律師即張法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法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佰陸拾玖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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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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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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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1,846元 │108年4月5日 │2.3% │自108年5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2 │370,248元 │108年5月5日 │2.3% │自108年6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342,208元 │108年4月16日 │6.75% │自108年4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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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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