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65號
KSDV,109,司促,1046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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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許芳瑞律師即張法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法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佰陸拾玖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981,846元 │108年4月5日  │2.3%  │自108年5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2 │370,248元 │108年5月5日  │2.3%  │自108年6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342,208元 │108年4月16日 │6.75%  │自108年4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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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