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泰文
債 務 人 丁浩哲
債 務 人 丁信中
債 務 人 丁小芹
前列丁浩哲、丁信中、丁小芹共同
兼法定代理 洪瑞敏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丁盛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
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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