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40號
KSDV,109,司促,10440,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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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泰文 

債 務 人 丁浩哲 

債 務 人 丁信中 

債 務 人 丁小芹 

前列丁浩哲丁信中丁小芹共同
兼法定代理 洪瑞敏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丁盛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
  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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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