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黃彩惠(原名:黃鈺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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