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03號
KSDV,109,司促,10203,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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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尹建銓 

債 務 人 尹建清 

債 務 人 楊尹幸 

債 務 人 尹春治 

債 務 人 尹芝樺 

債 務 人 尹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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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