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70號
KSDV,109,司促,10170,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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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一君 
人         

債 務 人 胡子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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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