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17號
KSDV,109,司促,10117,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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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7號
 
債 權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債 務 人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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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