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宋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拾萬參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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