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35號
KSDV,109,司促,10035,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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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民誼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瑞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493,416元  │9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 │20%      │
│  │      │日止        │       │
├──┼──────┼──────────┼───────┤
│002 │99,558元  │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15%      │
│  │      │日止        │       │
├──┼──────┼──────────┼───────┤
│003 │127,017元  │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 │14.9%     │
│  │      │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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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