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震紳(原名:鍾振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93年3月1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
定於100年3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104年7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
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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