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5號
KSDV,109,勞補,65,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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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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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