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2號
KSDV,109,勞補,62,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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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謝松政 

      謝秋琴 

      謝佑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又原告於起
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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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