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9號
KSDV,109,勞補,59,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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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吳朝勳 
原   告 鞠翰強 
原   告 吳全祥 
原   告 楊肇義 
原   告 蔡孟穎 
原   告 楊宗融 
原   告 劉哲宏 
原   告 佘道明 
原   告 王國信 
原   告 柯僑倫 
原   告 葉恒志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朝震律師
上列原告吳朝勳等11人與被告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瑞海汽車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吳朝勳等11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吳朝勳等11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惟原告吳朝勳等11人對被告請求給付假日出勤、特休未休工資
、勞退金提繳不足、資遣費等各項請求均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則依前揭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1,787元(計算式:32680×2/3=21786.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經扣除後,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893元(計算式:32680-21787=108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原告      │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吳朝勳        │ 40萬元          │
├──┼───────────┼─────────────┤
│ 2 │鞠翰強        │ 46萬元          │
├──┼───────────┼─────────────┤
│ 3 │吳全祥        │ 8萬元          │
├──┼───────────┼─────────────┤
│ 4 │楊肇義        │ 15萬元          │
├──┼───────────┼─────────────┤
│ 5 │蔡孟穎        │ 12萬元          │
├──┼───────────┼─────────────┤
│ 6 │楊宗融        │ 9萬元          │
├──┼───────────┼─────────────┤
│ 7 │劉哲宏        │ 40萬元          │
├──┼───────────┼─────────────┤
│ 8 │佘道明        │ 50萬元          │
├──┼───────────┼─────────────┤
│ 9 │王國信        │ 60萬元          │
├──┼───────────┼─────────────┤
│10 │柯僑倫        │ 20萬元          │
├──┼───────────┼─────────────┤
│11 │葉恒志        │ 20萬元          │
├──┴───────────┴─────────────┤
│  合計           32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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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