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李玲玲
聲 請 人 羅靖淳
聲 請 人 羅思穎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處 高雄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劉峰綱 住同上
相 對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暨起
訴未據繳納聲請費及裁判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
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
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1,
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
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18,20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2,
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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