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
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4,
540元(計算式:1,301,816元+976,362元+976,362元=3,254,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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