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14號
KSDV,108,訴,714,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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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
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4,
540元(計算式:1,301,816元+976,362元+976,362元=3,254,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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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