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林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泳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就敗訴部分全
部上訴,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394,4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6,450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