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82號
KSDV,108,訴,1582,202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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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林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泳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就敗訴部分全
部上訴,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394,4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6,450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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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