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4號
KSDV,108,訴,1214,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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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前列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00,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8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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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