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采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天賞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定並於109年4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