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振貼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吟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34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