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56號
KSDV,108,訴,1056,2020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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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振貼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吟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34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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