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洪祐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德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7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6,89
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