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61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161,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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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
聲請人即債 黃小玲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林澂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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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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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 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 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 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向本院聲請前置協商之調 解,竟於聲請前之同年1月10日,向全球人壽以保單借款借 得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且於得款不滿3個月之同年4月9 日接受本院調查時稱已花用完畢。債務人前開行為,業經本 院於109年4月7日行使撤銷權,命債務人繳回,但債務人迄 今仍未繳回。此部分應作為日後判斷債務人免責與否之審酌 因素,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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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