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王洪金西 王清順 王榮叁 楊茲媞 兼法定代理 楊福顯 人兼法定代理 林瑩琇(兼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人 原 告 楊福顯 林瑩琇(兼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潘王熟(兼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林新安(兼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昌 李榮昌 劉福田 蔡黃美 余崑安 潘聽聲 蔡孟柏 劉李玉蘭 許琮顯 傅妙琪 潘陳京 陳文章 李春澤 李呂菊妹 戴安舞 郭龔月級 王伯東 潘旭建(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潘采芳(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潘采瑩(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潘信忻(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潘弘倫(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潘禹聖(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 潘禹彤(即潘成家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原 告 林麗姍(即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哲(即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堂(即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張若麟 張琇雯 邱相霖 劉奎輝 林桂松 謝宗堯 盧鵬仁 江道 林淑幸 鄭國權 王雅瑱 林志航 張華桂 陳雅婷 林美君 陳建宇 陳俐君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吳秋萍 傅德華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燁 蕭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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