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清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琳 原 告 福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淇水 原 告 黃俊傑即三新科技企業社 甲○○即健丞機 戊○○即明正實業社 銘誠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孟煌 被 告 丙○○ 己○○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林 育 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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