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427號
TNDM,88,附民,427,20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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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清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琳
  原   告 福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淇
  原   告 黃俊傑即三新科技企業社
        甲○○即健丞機
        戊○○即明正實業社
        銘誠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孟煌
  被   告 丙○○
        己○○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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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