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郭明岳
具 保 人 王幸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幸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郭明岳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 具保人王幸森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 萬 元後,分別由檢察官及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 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分別經具保人提出 指定之保證金額3 、6 萬元後,由檢察官及法院將被告釋放 ,後經本院分別以108 年度簡字第5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以108 年度訴字第14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69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 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 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 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