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56號
KSDM,109,聲,1056,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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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謝境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境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謝境升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 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 交訴字第1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 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 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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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