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1
3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8 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盧世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盧世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犯罪。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盧世祥行為後,刑法 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均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修正 生效,惟本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 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 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影響,爰逕 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 ㈡核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傳送 訊息之各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應係出於同一恐嚇之 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單 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郭雅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金錢及感
情問題發生爭執,不思以理性處理,竟在公開社群網站上留 言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且未能理性控 制情緒,竟傳訊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 有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本件犯 罪動機、所生危害,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兼衡其自述 目前在新竹貨運當理貨員,月收入約新臺幣3 萬元,未婚無 小孩,目前獨居(見本院審易卷第184 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 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139號
被 告 盧世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 ○ 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世祥與郭雅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分手後因仍有金錢
及感情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先後為下 列行為:
㈠於107年8月5日1時30分及12時30分許,以「盧斯斯」、「盧 蓋蓋」、「郭雅婷」之化名帳號,接續在郭雅婷所使用之臉 書帳號「丁噹」公開貼文下方, 以複製貼上方式留言「早 安,你這個半套店破麻,真心祝福祝妳往後的日子,幹妳的 都不是人,然後每天生意興隆,不出三個月就得性病出門被 車撞,捧場你的客人全是變態的幾點的色老頭,一輩子都脫 離不了出賣自身靈魂跟肉體的生活,到了四十歲已經沒半套 店要收,只好去愛河邊作落翅仔招客,一炮500 便宜賣還沒 人要,我每天早上醒來會咒你一次, 中午吃飯前再祈禱過 後,再咒你一次,晚上睡前會在心裡默唸十次,一天總共咒 你三次,直到我死掉為止,我會一直天天保持對妳的咒怨, 相信有天會成真」、「晚上好啊賤女人,小心不得好死,你 這個半套店破麻,真心祝福祝妳往後的日子,幹妳的都不是 人,然後每天生意興隆,不出三個月就得性病出門被車撞, 捧場你的客人全是變態的幾點的色老頭,一輩子都脫離不了 出賣自身靈魂跟肉體的生活,到了四十歲已經沒半套店要 收, 只好去愛河邊作落翅仔招客,一炮500 便宜賣還沒人 要,我每天早上醒來會咒你一次,中午吃飯前再祈禱過後, 再咒妳一次,晚上睡前會在心裡默唸十次,一天總共咒妳三 次,直到我死掉為止,我會一直天天保持對妳的咒怨,相信 有天會成真, 至少妳媽媽會最快死! 不要再誆騙網路買家 了,一天到晚再造孽」等內容辱罵郭雅婷,足以毀損其名譽 及社會評價。
㈡盧世祥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以於107 年7 月31日以臉書帳 號「sky」傳送訊息給郭雅婷,向其恫稱「沒甚麼遺憾了,認 識妳算我衰小中的命運裡面一小部份而已,現在只後悔當天 明明有機會讓我親手手刃仇人,我沒認真下去好好出手,把 上帝賞賜給我的唯一報仇雪恨機會白白浪費,妳命好當天有 一堆人給妳助陣...(以下略)」、「偷客兄我會知道的, 除非妳不在原公司上班,躲好藏好,不然我依然會給妳一段 倍有壓迫性的生活」;復於107年8月4日以「我只能不停的 飛」LINE帳號 ,傳送 「我目前是天天都很有空六點到八點 說不定妳都能見到我妳期待嗎 」 、 「 我還可以去消費 當客人妳開心嗎?」「我是沒甚麼能力啦! 但在八大,我還 沒見到過有我家全哥封殺不了的小姐」、「高雄市八大圈很 小,妳再這樣逼我,當我失去理智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我 會作出什麼事」等威脅郭雅婷生命及工作之訊息,致郭雅婷 心生畏懼。
二、案經郭雅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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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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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盧世祥於偵查中之│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
│ │陳述 │恐嚇犯行,辯稱:只有 │
│ │ │sky 這個帳號是我使用 │
│ │ │的,而且我只有私下留言│
│ │ │給告訴人,其他帳號我不│
│ │ │知道是誰創的云云。 │
├────┼──────────┼───────────┤
│ 二 │告訴人郭雅婷於偵查中│1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
│ │之陳述 │ 之時間在告訴人所使│
│ │ │ 用之臉書帳號公開留│
│ │ │ 言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 │ 。 │
│ │ │2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
│ │ │ 之時間使用臉書及 │
│ │ │ LINE訊息功能留言恐│
│ │ │ 嚇告訴人之事實。 │
├────┼──────────┼───────────┤
│ 三 │被告在告訴人所使用之│佐證犯罪事實欄㈠之事實│
│ │臉書帳號上公開留言之│ │
│ │截圖 │ │
├────┼──────────┼───────────┤
│ 四 │被告使用臉書及LINE訊│佐證犯罪事實欄㈡之事實│
│ │息功能私下留言給告訴│ │
│ │人之截圖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 305條恐嚇罪,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行各別、罪名互殊,請論 以數罪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