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90號
KSDM,109,簡,49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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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1
3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8 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盧世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盧世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犯罪。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盧世祥行為後,刑法 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均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修正 生效,惟本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 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 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影響,爰逕 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 ㈡核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傳送 訊息之各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應係出於同一恐嚇之 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單 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郭雅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金錢及感



情問題發生爭執,不思以理性處理,竟在公開社群網站上留 言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且未能理性控 制情緒,竟傳訊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 有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本件犯 罪動機、所生危害,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兼衡其自述 目前在新竹貨運當理貨員,月收入約新臺幣3 萬元,未婚無 小孩,目前獨居(見本院審易卷第184 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 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139號

被 告 盧世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 ○ 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世祥郭雅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分手後因仍有金錢



及感情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先後為下 列行為:
㈠於107年8月5日1時30分及12時30分許,以「盧斯斯」、「盧 蓋蓋」、「郭雅婷」之化名帳號,接續在郭雅婷所使用之臉 書帳號「丁噹」公開貼文下方, 以複製貼上方式留言「早 安,你這個半套店破麻,真心祝福祝妳往後的日子,幹妳的 都不是人,然後每天生意興隆,不出三個月就得性病出門被 車撞,捧場你的客人全是變態的幾點的色老頭,一輩子都脫 離不了出賣自身靈魂跟肉體的生活,到了四十歲已經沒半套 店要收,只好去愛河邊作落翅仔招客,一炮500 便宜賣還沒 人要,我每天早上醒來會咒你一次, 中午吃飯前再祈禱過 後,再咒你一次,晚上睡前會在心裡默唸十次,一天總共咒 你三次,直到我死掉為止,我會一直天天保持對妳的咒怨, 相信有天會成真」、「晚上好啊賤女人,小心不得好死,你 這個半套店破麻,真心祝福祝妳往後的日子,幹妳的都不是 人,然後每天生意興隆,不出三個月就得性病出門被車撞, 捧場你的客人全是變態的幾點的色老頭,一輩子都脫離不了 出賣自身靈魂跟肉體的生活,到了四十歲已經沒半套店要 收, 只好去愛河邊作落翅仔招客,一炮500 便宜賣還沒人 要,我每天早上醒來會咒你一次,中午吃飯前再祈禱過後, 再咒妳一次,晚上睡前會在心裡默唸十次,一天總共咒妳三 次,直到我死掉為止,我會一直天天保持對妳的咒怨,相信 有天會成真, 至少妳媽媽會最快死! 不要再誆騙網路買家 了,一天到晚再造孽」等內容辱罵郭雅婷,足以毀損其名譽 及社會評價。
盧世祥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以於107 年7 月31日以臉書帳 號「sky」傳送訊息給郭雅婷,向其恫稱「沒甚麼遺憾了,認 識妳算我衰小中的命運裡面一小部份而已,現在只後悔當天 明明有機會讓我親手手刃仇人,我沒認真下去好好出手,把 上帝賞賜給我的唯一報仇雪恨機會白白浪費,妳命好當天有 一堆人給妳助陣...(以下略)」、「偷客兄我會知道的, 除非妳不在原公司上班,躲好藏好,不然我依然會給妳一段 倍有壓迫性的生活」;復於107年8月4日以「我只能不停的 飛」LINE帳號 ,傳送 「我目前是天天都很有空六點到八點 說不定妳都能見到我妳期待嗎 」 、 「 我還可以去消費 當客人妳開心嗎?」「我是沒甚麼能力啦! 但在八大,我還 沒見到過有我家全哥封殺不了的小姐」、「高雄市八大圈很 小,妳再這樣逼我,當我失去理智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我 會作出什麼事」等威脅郭雅婷生命及工作之訊息,致郭雅婷 心生畏懼。




二、案經郭雅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 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
├────┼──────────┼───────────┤
│ 一 │被告盧世祥於偵查中之│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
│ │陳述 │恐嚇犯行,辯稱:只有 │
│ │ │sky 這個帳號是我使用 │
│ │ │的,而且我只有私下留言│
│ │ │給告訴人,其他帳號我不│
│ │ │知道是誰創的云云。 │
├────┼──────────┼───────────┤
│ 二 │告訴人郭雅婷於偵查中│1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
│ │之陳述 │ 之時間在告訴人所使│
│ │ │ 用之臉書帳號公開留│
│ │ │ 言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 │ 。 │
│ │ │2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
│ │ │ 之時間使用臉書及 │
│ │ │ LINE訊息功能留言恐│
│ │ │ 嚇告訴人之事實。 │
├────┼──────────┼───────────┤
│ 三 │被告在告訴人所使用之│佐證犯罪事實欄㈠之事實│
│ │臉書帳號上公開留言之│ │
│ │截圖 │ │
├────┼──────────┼───────────┤
│ 四 │被告使用臉書及LINE訊│佐證犯罪事實欄㈡之事實│
│ │息功能私下留言給告訴│ │
│ │人之截圖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 305條恐嚇罪,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行各別、罪名互殊,請論 以數罪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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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