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69號
KSDM,109,審附民,69,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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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陳春美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華庭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贈吉律師
被   告 謝淑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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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