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05號
KSDM,109,審訴,105,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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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
為之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8年度毒偵字第211、212號」應更正為「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212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8年度毒偵 字第211、212號」,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8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211、21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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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