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875號
KSDM,109,交簡,875,202005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4 行補充「基於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10行補充抽血測定時 間為「同日1 時33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 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 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附件酒測 值之情形下,仍駕駛附件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市區道路,對 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本次更已肇事,造成實害(惟 幸未因而致他人受傷),且本次已非被告初次犯酒後駕車之 公共危險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 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之智 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600號
被 告 黃世廷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廷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21時許起至翌日0 時許止,在 高雄市○○區○○○路0 號「好樂迪KTV 」內飲用紅酒後,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0 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 標準之情形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 於道路。嗣於同日0 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 000 號高雄科技大學校門口前,不慎擦撞黃森信停放在路邊 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黃世廷倒地受傷, 緊急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救,經警據報前 往處理,並委託該醫院對其施以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 精濃度為152.1mg/dl(換算成百分比濃度為0.1521)始悉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世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黃森信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醫學 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 份 及現場照片9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