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20號
KSDM,108,重訴,20,2020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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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中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法扶)
被   告 張心怡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法扶)
被   告 鄒勝宗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法扶)
被   告 鍾翊樺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藍子棋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
度偵字第12968號、第13264號、第13470號、第15573號、第1582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建中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



權玖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心怡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鄒勝宗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翊樺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藍子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7、8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建中鄒勝宗(綽號「松鼠」)、藍子棋3人明知海洛因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且海洛因亦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 項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 所列管制進出口之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基於運輸第一級 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入境我國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張心怡王建中之同居女友,鍾翊樺王建中張心怡之友 人,其2人亦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且海洛因亦 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 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進出口之物品,不得私運 進口,竟基於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及幫助私運管制物品入境 我國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王建中於民國108年3月間接獲泰國上游販毒集團綽號「師兄 」(本名為 「Hou Yu,英文名:NAW NAW」)之男子聯繫, 雙方商議由「師兄」提供海洛因予王建中派遣至該國之人吞 食運至臺灣後,由王建中負責銷售,並按照比例分攤利潤予 王建中王建中認有利可圖,事成之後約可獲取新台幣( 下 同) 20萬元至30萬元之利潤,應允後即於同年4、5月間某日 透過友人鍾翊樺尋找有意賺錢之人前往泰國、緬甸地區吞運 海洛因入境,並打算自己親自帶領吞毒之人前往泰國、緬甸



地區吞運海洛因入境。鄒勝宗於107 年12月間涉走私海洛因 犯行而遭羈押,其本人與「師兄」熟識且知悉如何前往泰國 、緬甸路徑及如何壓製球狀海洛因,因其於108年2月24日羈 押期滿出所後缺錢花用,遂於同年4 月間某日前來詢問王建 中,綽號「師兄」那裡是否還有工作可以做( 意指走私海洛 因入境) ,王建中遂告以等其安排結果如何再通知。嗣於同 年4 月底,王建中將其安排之運輸毒品計畫告知鄒勝宗,並 詢問鄒勝宗是否可以吞運海洛因入境,但鄒勝宗因考量自己 之前案係因吞食海洛因入境而遭查獲,風險太高,堅持不吞 運海洛因入境,王建中考量上情及自身護照問題無法帶人出 境,遂商議由鄒勝宗帶人出境,返台後給付5 萬元作為報酬 ,鄒勝宗遂應允之,然此時王建中鍾翊樺仍尚未尋得有意 前往泰國、緬甸地區吞運海洛因入境之人。於此期間,王建 中某次看見鍾翊樺與友人張心怡以視訊聊天,遂拜託鍾翊樺 介紹張心怡與其認識,張心怡王建中認識後,於同年5 月 17日或20日前來高雄後即與王建中共同居住於高雄市○○區 ○○路000○0號住處。而鍾翊樺張心怡王建中同居後, 約每隔2、3天即到王建中住處,並與其聊及尋找前往泰國、 緬甸地區吞運海洛因入境之報酬事宜,王建中原本打算支付 15萬元之報酬予鍾翊樺,但考量支付此報酬數額將減少自己 利潤,遂告訴鍾翊樺其支付10萬元報酬給伊,鍾翊樺可以從 中賺取自己的利潤,鍾翊樺可以告訴欲吞食海洛因入境之人 報酬為8萬元,其自己即可得2萬元報酬,但鍾翊樺堅持自己 不賺取報酬,因此,雙方遂達成吞食海洛因入境之人之報酬 為8萬元之共識,張心怡於其2人討論上開事宜時均在場聽聞 ,進而知悉王建中在籌劃運輸、私運海洛因入境犯行。嗣於 同年6月5日之前某日,鍾翊樺遂基於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及 幫助私運管制物品入境我國之犯意,而代為尋得有意賺取報 酬之人,旋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以Line 通訊軟體與其友人藍子棋所有如附表2 所示之行動電話互相 聯繫,詢問藍子棋是否有意願至國外吞運毒品入境,事成之 後可得8 萬元報酬,藍子棋聽聞後,因本身生活困頓,為賺 取生活費用而應允之。藍子棋應允後,遂於同年6月5日自澎 湖搭機來台,並與鍾翊樺共同前往高雄市○○區○○街00號 「琲甞」咖啡店,鍾翊樺再以上開電話聯繫王建中前來碰面 ,王建中張心怡2 人遂共同前往上開咖啡店與鍾翊樺、藍 子棋見面,鍾翊樺即介紹彼此認識。在咖啡店聊天期間,王 建中得知藍子棋在高雄並無住所後,因其承租之上開住處尚 有一間空房,鍾翊樺遂同意以每月3000元之租金向王建中承 租該房間供藍子棋居住,渠等4 人遂於同日晚間回到王建中



上開住處,王建中並於該住處客廳內詢問藍子棋是否知悉要 出國吞什麼東西回來,藍子棋稱其知道是要吞海洛因回來等 語,鍾翊樺張心怡均在旁聽聞其2 人之對話,張心怡更加 確信王建中在籌劃運輸、私運海洛因入境犯行。藍子棋入住 王建中上開住處後,因其與王建中尚不熟識,若有關於吞食 海洛因入境之相關疑問,有時透過鍾翊樺詢問王建中,鍾翊 樺則再轉告王建中所述內容予藍子棋知悉。同年 6月20日, 鄒勝宗前來王建中住處,首次知悉藍子棋即係欲前往泰國、 緬甸地區吞運海洛因入境之人,然其擔心藍子棋是否確實可 以吞得下以保鮮膜、手指套包裹後之橢圓形塊狀海洛因( 以 下簡稱海洛因球) ,遂與王建中共同商量讓藍子棋練習吞食 檳榔,俾其出境後得以順利吞服球狀海洛英,藍子棋遂在住 處客廳內以礦泉水配服之方式練習吞食檳榔,張心怡亦在旁 親見藍子棋吞食檳榔之過程,並進而知悉王建中鄒勝宗藍子棋係打算以吞食海洛因球進入體內之方式走私入境之計 劃。
(二)期間王建中即持續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三星牌Note5 手機(未扣案,無SIM卡)與「師兄」以微信 WeChat、Line等 通訊軟體聯繫,待境外海洛因毒品確認後,王建中即委由不 知情之友人徐嘉澤(原名徐偉立,所涉毒品案件另行處分) 以網路刷卡方式幫忙訂購鄒勝宗藍子棋 2人自高雄小港機 場前往泰國曼谷素萬那普機場再轉機至清萊機場之來回機票 (去程日期 108年6月27日、回程日期108年7月2日)。嗣於 108 年6月27日中午12時許,鄒勝宗藍子棋2人自王建中上 開住處出發前往高雄小港機場,王建中並事先準備如附表8 所示用來壓製粉狀海洛因使之形成塊狀之壓模器1 個及包裹 海洛因之手指套1 包交付藍子棋置於行李箱內攜往泰國、緬 甸,且王建中鄒勝宗為免事跡敗露,出發前均在王建中住 處客廳告知藍子棋有關入出境海關之應對答話內容,並囑咐 其勿引人注意。惟鄒勝宗藍子棋2 人抵達高雄小港機場並 劃位後,於等待登機時,鄒勝宗前往櫃台更改自己之回程機 票,欲與藍子棋分開於不同日期入境,以免遭警查緝。嗣藍 子棋一時看不見鄒勝宗之踪影,因其並無王建中鄒勝宗之 聯絡方式,遂立即於當日12時41分許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手 機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找不到那個男的」訊息至鍾翊樺 所有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手機,鍾翊樺接收上開訊息後旋以 上開手機撥打王建中所有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手機,然並未 接通,鍾翊樺即又與張心怡聯絡並告以上情,張心怡則告知 其會轉告王建中,然鍾翊樺因其當時在上班,無法再幫忙聯 絡,遂將張心怡王建中之Line連結資訊 (分別為「怡」、



擊敗人」)傳送予藍子棋,請藍子棋將其2人加入Line好友 後自行聯絡,藍子棋旋將張心怡王建中2 人加入Line好友 ,嗣於當日12時47分許,藍子棋再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沒 看到人」之訊息予鍾翊樺鍾翊樺亦旋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 「打給哥哥」之訊息予藍子棋藍子棋於當日12時48分許以 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予王建中,但並未接通,旋於同日12 時51分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哥哥我沒有看到那個哥哥…」 之訊息予王建中,而鄒勝宗適於同日12時51分許以其所有如 附表編號6 所示之手機撥打電話與王建中聯絡,王建中因而 知悉鄒勝宗在更改回程機票,待王建中看見藍子棋傳送之訊 息後於當日12時5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與藍子棋通 話,並告知藍子棋鄒勝宗在櫃台處。張心怡因知悉藍子棋 在小港機場找不到鄒勝宗乙事,為免藍子棋無法成功運輸私 運海洛因入境,遂基於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及幫助私運管制 物品入境我國之犯意,於同日12時55分許,持其所有如附表 編號3 所示之手機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有看到人嘛」之訊 息予藍子棋藍子棋亦旋持用上開手機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 「有」之訊息予張心怡張心怡則再於同日12時56分許,再 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嗯嗯,記得別說話」之訊息予藍子棋 ,提醒藍子棋鄒勝宗保持距離,以免引人注意而事跡敗露 ,藍子棋亦旋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好」之訊息予張心怡。 嗣於同日下午 2時55分許,由鄒勝宗帶同藍子棋自高雄小港 機場搭乘中華航空CI839 航班前往泰國曼谷素萬那普機場, 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男子駕車搭載 2人前 往曼谷內某飯店投宿,再於翌日(28日)上午 6時30分許搭 乘泰國越捷航空VZ130 航班前往清萊機場,泰北境內後再由 搭計程車至緬甸大其力 (Tha Khi Lek),於該處檢查哨安檢 後,由「師兄」派遣該販毒集團下屬「四哥」駕車搭載鄒勝 宗、藍子棋前往當地金龍酒店,鄒勝宗藍子棋安頓於酒店 後,隨即與「四哥」一同外出拿取海洛因,並以王建中交由 藍子棋攜帶出境之壓模器1個、手指套1包及自不詳處所取得 之保鮮膜等物,於不詳處所,將海洛因壓模後,裹以層層之 保鮮膜、手指套,包裝成每顆重量約 4-7公克不等之球狀海 洛因,再於藍子棋搭機返台前一天即108年7月1日晚上8時許 ,將已壓製成狀之海洛因帶回酒店,藍子棋則於108年7月2 日凌晨1 時許起,以吞食或肛塞方式將上開海洛因球藏放於 體內,以利通過海關查驗,並將海洛因走私入境國內,鄒勝 宗則在現場監督藍子棋吞食或肛塞海洛因球藏放於體內。(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後立即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共組專



案小組,於藍子棋搭乘108年7月2日下午1時15分許泰國亞洲 航空FD3210航班自清萊機場前往廊曼國際機場後,再搭乘中 華航空CI840 航班返回高雄國際機場,專案人員於同日晚上 11時20分許上開航班抵達後,隨即於海關安檢處攔截藍子棋 ,並將藍子棋帶往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檢驗其體內確實藏有大 量球狀物體,經醫生投以藥物後,合計自藍子棋體內排出68 顆球狀物體,經檢驗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淨重 382.96 公克,驗餘淨重382.86公克,空包裝總重98.60公克 ,純度89.03%,純質淨重340.95公克),並扣得其所有供本 案犯罪使用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而鄒勝宗於泰國 因遲未接獲藍子棋已平安抵達之消息,經王建中轉知藍子棋 已出事,即自行於當地機場將返台機票從 108年7月9日改至 同年 7月11日,於其返台前,同署檢察官再度指揮專案小組 先行查獲王建中張心怡鍾翊樺等人,分別於同日上午8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扣得張心怡所 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與本案犯 罪無關之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手機1支、附表編號9至12所示 之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1張、泰簽收據2張、行李封條1 組、台銀外匯水單2 張,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小港分局偵查隊扣得鍾翊樺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如 附表編號5所示之手機1支。鄒勝宗自知繼續留滯泰國已無金 援,最後搭乘 108年7月11日中華航空CI840航班返回高雄國 際機場,並於同日晚上11時45分許遭專案小組在機場內當場 逮捕,並扣得鄒勝宗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如附表編號6 所 示之手機1支。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同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張心怡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同案被 告王建中藍子棋鍾翊樺鄒勝宗於警詢之陳述內容,認 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 據能力(本院卷一第 257頁),另被告鄒勝宗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同案被告王建中張心怡藍子棋於警詢 之陳述內容,認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 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 267頁),本院認渠 等主張合於法律規定,且檢察官亦未主張前揭警詢之陳述內



容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故上開警詢之陳 述內容,對被告鄒勝宗張心怡而言,分別以其主張之範圍 ,均認無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 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 ,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 ,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不 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 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 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 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然被害 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 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固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 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惟 是類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 ,其信用性仍遠高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倘其等陳述具有「 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仍得本 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 為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3號判決要旨參 照 )。查被告鄒勝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同案 被告王建中張心怡藍子棋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內容 ,認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 無證據能力等語 (本院卷一第267頁),本院認渠等主張合於 法律規定,且檢察官亦未主張同案被告王建中張心怡、藍 子棋於偵查中之陳述內容,對被告鄒勝宗而言,具有「特信 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仍得本於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而例外認為 有證據能力,故本院認上開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內容,對 被告鄒勝宗而言,均無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 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情形外,其餘傳聞證 據,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 ,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辯 護人及被告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 情,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 無任何違法取證或其他不適當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建中鍾翊樺藍子棋坦承上揭事實不諱;質之 被告鄒勝宗,其坦承有與同案被告藍子棋共同前往泰國,並 再共同前往緬甸某處之金龍酒店之事實,且其對於同案被告 王建中鍾翊樺藍子棋有為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 為乙節,並不爭執;質之被告張心怡,其坦承曾於108年6月 27日上午12時56分許使用搭配0000000000號 SIM卡之行動電 話,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嗯嗯,記得別說話」之訊息至 被告藍子棋使用搭配0000000000號 SIM卡之行動電話,及其 曾於與被告王建中同居之住處客廳看見藍子棋在練習吞檳榔 等事實,且其對於同案被告王建中鍾翊樺藍子棋、鄒勝 宗有為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為乙節,亦不爭執。然 被告鄒勝宗張心怡2 人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鄒勝宗 辯稱其前往泰國、緬甸是要向別人討債,被告王建中叫其順 便帶藍子棋過去,其根本不知道藍子棋吞食海洛因入境之事 ,也沒在王建中住處客廳看見藍子棋在練習吞檳榔,本案是 遭被告王建中誣陷等語;被告張心怡辯稱其看見藍子棋在客 廳練習吞檳榔時,並沒有多問,並不知道她為何練習吞檳榔 ,在藍子棋出國那天,其只是聽從男友之指示幫忙傳送上開 訊息給藍子棋,並不知道藍子棋是要走私海洛因入境等語; 被告鄒勝宗之辯護人則以:⑴本件其他共同被告都指證被告 鄒勝宗為共同正犯,具有犯意連絡,然根據最高法院見解, 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不能依被告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縱使 同案被告之自白曾經轉換為證人之證述內容,亦不能互為補 強證據,本件補強證據是否足夠,實有問題。⑵被告鄒勝宗 雖有帶藍子棋出國,但並未帶藍子棋回國。而被告藍子棋出 國前在王建中住處練習吞檳榔乙事,究係在房間或客廳練習 ?吞1次或2次?當時被告鄒勝宗有無在場?共同被告間之證 詞彼此並不一致;被告藍子棋出境當天前往機場時,被告鄒 勝宗有無交代藍子棋不要跟他電話連絡?或是由被告王建中 等人自己小心指示藍子棋,共同被告間之證詞也不一致;被 告藍子棋在國外時,由被告鄒勝宗去接洽毒品,並在藍子棋



吞食毒品時,指示藍子棋應該怎麼吞入體內或塞入肛門等事 實,均僅有被告藍子棋之供述,並無其他積極之事證可以佐 證,甚至依卷內被告藍子棋使用之手機螢幕截圖照片觀之, 被告藍子棋在吞食毒品之前還有傳毒品照片給被告鍾翊樺觀 看,但是從其2 人之談話紀錄並無法確認被告藍子棋吞食毒 品時,被告鄒勝宗有在現場;再者,被告王建中於法院作證 時也曾經說前案即被告鄒勝宗運輸毒品的案件,其即是該案 之秘密證人,可見被告鄒勝宗王建中這個人欠缺信任,甚 至有過節,本件毒品市價高達一、二百萬元,為何王建中會 找鄒勝宗進行?就算被告王建中鄒勝宗進行,其對鄒勝宗 的人格既已不信任,被告王建中會告訴鄒勝宗多少犯罪情節 ?內情如何?實有懷疑。綜上,本件共同被告之證述內容尚 有瑕疵或彼此不符之處,既然罪證有疑,請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等語,為其置辯。被告張心怡之辯護人則以:依證人王 建中於警、偵及法院審理時之供述內容,其於108年1月間即 開始準備本案運毒計畫,於同年3、4月間請被告鍾翊樺尋找 前往泰國夾帶毒品入境之人,同年4 月底,被告鄒勝宗主動 找王建中討論本案運毒計畫,直到同年5 月間,尚未尋得前 往泰國夾帶毒品入境之人選,此時,被告張心怡尚未認識王 建中,自不可能參與此階段任何行為。嗣同年5 月間某日, 被告張心怡認識王建中後,旋與王建中共同居住上址,但依 證人王建中藍子棋鍾翊樺於警詢、偵查或法院審理時之 證述內容,被告張心怡雖然於證人王建中藍子棋鍾翊樺 在家裡談論運輸毒品及某次藍子棋在客廳練習吞檳榔時,張 心怡有在場,但渠等均證述,被告張心怡當時在場都是在旁 邊滑手機,玩手機沒有出聲,沒有講什麼話,在家裡走來走 去,則縱使被告王建中等人在家裡謀議運輸毒品的計畫時, 並沒有將被告張心怡排斥在外,也沒有避嫌而特地將被告張 心怡支開,所以張心怡始終在場,或許被告張心怡可以從旁 窺探,多多少少可以知悉此運毒計畫,但被告張心怡選擇沈 默,秘而不宣,充其量就是掩護,沒有極力去斥責、反對王 建中,但尚難逕予推論臆測、擬制被告張心怡有共同犯罪之 事實。依卷內被告張心怡在108年6月27日與藍子棋的Line對 話紀錄觀之,被告張心怡於當日12:55突然發訊息「有看到 人嘛?」,一定是張心怡接收藍子棋在機場沒有看到人( 鄒 勝宗) 的訊息後,才會發上開訊息,接著相隔一分鐘,被告 張心怡再發送「嗯嗯,記得別說話」的訊息,依被告張心怡王建中之供述,上開訊息是被告王建中指示張心怡所發, 衡以其2 人當時是被羈押禁見狀態,不可能有勾串的情形, 故其2 人上開供述應與事實相符,則在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



張心怡係基於共同犯罪之主觀犯意之下,其發訊息提醒被告 藍子棋「記得別說話」僅是提供助益之行為,應該是基於幫 助他人犯罪的意思而參與之行為。至於,被告藍子棋於偵查 中曾經陳述被告張心怡怕她吞不下去檳榔,就沒有辦法出國 ,在其吞練習檳榔時叫其多喝一點水等語,業經其於法院審 理時澄清其當時會這樣講,是要報復王建中他們兩個人,因 為張心怡王建中最在乎的人,要拉被告張心怡下來,是其 前後之陳述不一致,難以採信。綜上,本件被告張心怡並無 共同犯罪的意思,若認其成立犯罪,應僅論以幫助犯等語, 為其置辯(本院卷一第55頁、第71-73頁、第253頁、第261頁 、第265-267頁、第271頁、第283-288頁;卷四第221-231頁 、第259-266頁)。
二、被告王建中鍾翊樺藍子棋3人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建中鍾翊樺藍子棋3 人分別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警一卷第 7-13頁;聲羈卷一第6-10頁;聲羈卷二第21-25 頁、第29-37頁;偵一卷第11-17頁、第67-69頁、第81-83頁 、第95-97頁、第103-105頁、第119頁;偵二卷第203-208頁 、第 255-259頁、第545-551頁、第557-561頁、第579 -584 頁、第603頁、第675-681頁;本院卷一第41-44頁、第95-10 3頁、第115-119頁、第233頁、第239頁、第243頁、第279-2 90頁;本院卷二第13頁、第15頁、第 21-137頁、第207頁、 第213-305頁;本院卷三第187頁、第189頁、第355頁、第35 9-419頁、第421-425頁;本院卷四第109頁、第111頁、第22 1 頁、第237頁、第389頁、第423頁),核與證人徐嘉澤於警 詢之陳述及其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其所持用手機之相關擷 圖畫面及中華航空Trip.com相關訂票紀錄、其提供之台北 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及其全戶戶籍資料1份等資料相符(警二 卷第358-385頁;偵二卷第617-619頁) ,此外,復有電子機 票旅客行程收執聯1張、泰國簽證收據2張、台灣銀行外匯水 單2 張、行李封條1組(均影本,偵二卷第101-107頁)、中華 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2019年7月19日2019TPDDE003 05號函文 、同公司2019年7月23日2019TPDDE00311號函文、同公司201 9年8月22日2019TPDDE00377號函暨旅客搭機訂位之付款資料 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1日函文各1份(偵二 卷第621-62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3份、被告藍子棋指認綽號「四哥」之照片1張、被告鍾翊樺 指認毒品壓模器具之照片1 張、被告王建中指認綽號「師兄 」之照片1張(見警一卷第15-17頁;偵一卷第71-73頁、第10 9 頁;偵二卷第209-211頁、第553頁、第587頁)、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員許正和之職務報告、同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 份、被告藍 子棋於機場遭查獲照片4張、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被告藍子棋於醫院照射X光之照片1張、自被告藍子棋體 內所排出之球狀海洛因相關照片82張、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藍子棋)暨被告藍子棋之護照影本各1份(警一卷第3-5頁、第 171-175頁;警二卷第186-187頁、第190-199頁、第202-204 頁、第206-248頁)、被告藍子棋所持用手機之螢幕畫面之翻 拍照片1份(警一卷第19-4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暨被告鄒勝宗 之護照影本各1份、拘提現場照片1張、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鄒勝宗)1份(偵三卷第59-60頁、第65-81頁)、被告鄒勝宗所 持用手機通訊軟體擷圖照片13張 (偵三卷第41-53頁)、被告 鄒勝宗於警詢時指認之綽號「四哥」之照片1 張 (偵三卷第 415頁)、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王建中張心怡)2份(偵二卷第53-61頁、第65-66頁、第151 -15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暨拘提報告書(鍾翊樺)1份(偵二卷 第第 213-214頁、219-225頁)、高雄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108年度毒保字第308號)暨扣押物品照片各1 份(偵一卷第45 -53頁、第59-61頁)、高雄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108年度檢 管字第1910號)暨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偵四卷第71-73頁、第 79-91頁)、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院總管字第1396號)1 份 (本院卷一第291-293頁)、本院法官助理自扣案之藍子棋張心怡鄒勝宗所持用之手機內擷取各該手機之通訊內容 之翻拍照片1份(本院卷四第33-81頁)、高雄市○○區○○路 00號「啡嘗咖啡店」之網路列印資料(本院卷四第95-97頁) 、被告兼證人王建中當庭繪製住所房間之相關位置圖 (本院 卷一第149頁)等附卷可資佐證。且扣案之橢圓形塊狀檢品68 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合 計淨重382.96公克,驗餘淨重382.86公克,空包裝總重 98.60公克,純度89.03%,純質淨重 340.95公克,此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證(偵一卷第125頁)。綜上 ,足認被告王建中鍾翊樺藍子棋3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等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藍子棋鄒勝宗2 人前往緬甸「金龍酒店」 後,鄒勝宗藍子棋安頓於飯店後,隨即與綽號「四哥」一 同外出拿取海洛因,並前往鄒勝宗當地友人綽號「阿明」住



處,將海洛因壓模後,裹以層層之保鮮膜、手指套,包裝成 每顆重量約 4-7公克不等之球狀海洛因,再於藍子棋搭機返 台前一天晚,將已壓製成狀之海洛因帶回飯店等情 (起訴書 第3頁第19行至24行)。然查,證人藍子棋於偵查中證稱:「 (其接觸的人)還有一個叫「阿明」的人,他是鄒勝宗的朋友 ,鄒勝宗還有跟他借1 萬元,原本要跟他借器具來壓海洛因 ,但那個人沒有借他。」、「阿明跟本件運輸毒品沒有關係 。」等語 (偵一卷第96頁);被告鄒勝宗於警詢時供稱:「6 月28日的凌晨三點多去到泰國的廊曼機場搭飛機去泰北的清 萊機場,坐車去緬甸王建中跟我說『四哥』已經在緬甸等 我們了,我就跟藍子棋緬甸的大齊力邊境關卡等『四哥』 ,6月28日早上大概9點多、10點多過關卡,在那邊等了2 個 多小時才看到『四哥』,『四哥』再帶我們去到緬甸的金龍 酒店,然後我就叫『四哥』帶我去找我在緬甸的朋友、朋友 叫『阿明』,我就到『阿明』的姐姐開的福華餐館等我朋友 『阿明』,『四哥』就先離開了,我就在餐館跟『四哥』分 開了,之後『四哥』還有跟我在金龍酒店吃飯碰面過。」等 語 (偵三卷第19-20頁),依據上開證人藍子棋及被告鄒勝宗 之證(供)述內容,本院尚無從認定本案被告王建中等人運輸 私運入境之海洛因係在鄒勝宗當地友人綽號「阿明」住處, 將海洛因壓模後,裹以層層之保鮮膜、手指套,包裝成每顆 重量約 4-7公克不等之球狀海洛因,依卷存證據僅能認定係 在緬甸地區某不詳處所,將海洛因壓模後,裹以層層之保鮮 膜、手指套,包裝成每顆重量約 4-7公克不等之球狀海洛因 ,併予敘明。
三、被告鄒勝宗部分:
(一)被告鄒勝宗坦承其與同案被告藍子棋共同前往泰國,並再共 同前往緬甸某處之金龍酒店之事實,核與同案被告王建中藍子棋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 (偵一卷第 95 -97頁;本院卷二第37-55頁、第213頁、第223頁、第231 -233頁、第259-265頁),亦有證人徐嘉澤於警詢之陳述及其 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其所持用手機之相關擷圖畫面及中華 航空、Trip.com相關訂票紀錄、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 卡帳單及其全戶戶籍資料1份等資料( 警二卷第358-385頁; 偵二卷第617-619頁) 及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1張、泰國 簽證收據2張、台灣銀行外匯水單2張、行李封條1組(均影本 ,偵二卷第101-107頁)、中華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2019年7 月19日2019TPDDE00305號函文、同公司2019年7月23日2019T PDDE00311號函文、同公司2019年8月22日2019TPDDE00377號 函暨旅客搭機訂位之付款資料1 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8年8月1日函文各1 份(偵二卷第621-627頁)及自被告鄒 勝宗所持用手機所擷取之通訊內容之翻拍照片13張 (偵三卷 第41-53頁)附卷可參,上開事實自堪採信;另同案被告王建 中、鍾翊樺藍子棋有為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為等 事實,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建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最早是被告鄒勝 宗介紹綽號「師兄」與其認識的。其於108年1月間開始計劃 本案運輸毒品,後來拖到同年3 月時,綽號「師兄」者主動 聯繫伊;鄒勝宗於107 年間因一次運輸毒品案件被抓,交保 後缺錢,就過來問看看「師兄」那邊有沒有運毒的工作可以 做,其向鄒勝宗表示看安排得怎樣再連絡,鄒勝宗表示因為 其被抓過,所以這次就不吞毒品,但可以幫忙其帶人過去, 其說好,可以給鄒勝宗5 萬元。108年4月底鄒勝宗就知道這 個計劃了,就是由其在台灣負責用微信或Line跟綽號「師兄 」者聯絡,確定毒品數量、交易日期及何時前往等事項,這 些事情,其在鄒勝宗要出發前1 個禮拜就有告訴他了。要出 發當天,鄒勝宗在其住處客廳有告訴藍子棋「如果到機場有 什麼不知道的,不要多話,我怎麼做你跟著我怎麼做」。在 藍子棋要出國前,鄒勝宗說海洛因加工後跟檳榔差不多大小 ,沒有吞過的人根本吞不下去,所以叫其先去買檳榔給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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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