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傑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謝竣宇
蕭湘琳
張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
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戊○○、丁○○及甲○(下稱被告丙○○ 等4 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丙○○等4 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丙○○、戊○○及丁○○被訴傷 害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 ,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