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75號
KSDM,108,訴,375,202005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傑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謝竣宇



      蕭湘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
偵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丁○○、丙○○(下稱被告乙○○ 等3 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等3 人均涉犯 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等罪嫌,其中傷害罪部 分,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71 1 號調解筆錄與聲請撤回告訴狀暨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 乙○○等3 人其他被訴妨害自由等罪嫌部分,另由本院審結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