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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72號
KSDM,108,易,472,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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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71號
                   108年度易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依恩(原名楊晴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71號、
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依恩(原名楊晴媃)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4 月9 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 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 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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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