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67號
KSDM,108,易,467,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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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振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9851號、108 年度偵字第10369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494 號
、108 年度偵緝字第643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644 號、108 年
度偵緝字第64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未附理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民國109 年2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現因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業已由檢察官指揮提解至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9 年5 月 13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考, 是被告已不復本案在押,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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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