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20號
KSDM,108,原附民,20,2020051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杜福安
被   告 傅思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