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5號
KSHV,109,重上,25,2020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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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 訴 人 蔡幼  


上 訴 人 黃塏中 


 
上列上訴人與吳阿蘭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25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16,0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
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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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