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國字,107年度,2號
KSHV,107,重上國,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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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潘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德為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 
訴訟代理人 鍾仕傑 
      孫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
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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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