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2號
KSHV,107,重上,12,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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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02萬2591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91萬5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並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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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