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程維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華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品祥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承澔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陳世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又綜
選任辯護人 張耀宇律師
被 告 李哲銘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
參 與 人 鄭慶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79號
、108年度偵字第1627號、108年度偵字第1720號、108年度偵字
第1822號、108年度偵字第1823號、108年度偵字第1948號、108
年度偵字第2120號、108年度偵字第2307號、108年度偵字第2387
號、108年度偵字第24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除關於同判決主文欄第㈡項:張瑞華犯共同在港口以 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 遂罪外,均撤銷。
㈡、鄭程維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4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2包(含麻布袋包裝42只, 驗前總毛重共879.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 重共812.8512公斤)均沒收銷燬;扣案無線電對講機1支, 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沒收,於一部或全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關於張瑞華部分:
1、張瑞華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扣案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2包(含麻布袋包裝42只,驗前總毛 重共879.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重共812. 8512公斤)均沒收銷燬。
2、其餘上訴駁回(即原判決主文欄第㈡項後段:張瑞華犯共同 在港口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 至他國未遂罪部分)。
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㈣、張品祥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4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2包(含麻布袋包裝42只, 驗前總毛重共879.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 重共812.8512公斤)均沒收銷燬。
㈤、李哲銘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扣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2包(含麻布袋包裝42只,驗前總 毛重共879.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重共81 2.8512公斤)均沒收銷燬;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沒收 。
㈥、謝承澔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2包(含麻布袋包裝42只,驗 前總毛重共879.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重 共812.8512公斤)均沒收銷燬;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 沒收。
㈦、劉又綜幫助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 年6月。
㈧、扣案「○○號」漁船(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00號)不予 沒收。
犯罪事實
甲、關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3項的 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以下稱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以下稱甲罪等部分) :
一、關於本案的緣起:
㈠、鄭程維係「○○號」漁船船長(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00 號,所有人為鄭程維之父鄭慶豐,以下稱系爭漁船),原在 臺東縣○○鄉(以下稱○○鄉)從事搭載遊客出海海釣為業 。
㈡、李哲銘則為臺東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前所長(於民 國〈下同〉108年4月15日調離前開○○分駐所,並經內政部 警政署以108年6月18日警署人字第1080103495號令免職)。㈢、2人因同在○○鄉工作因而認識,並知悉彼此經濟狀況不佳
等因素,2人遂生以系爭漁船作為毒品走私集團運輸工具, 藉以謀取不法利益,因此亟需聯繫走私毒品集團管道。㈣、2人前因與李昆懋(由本院另行審結)有借貸關係而與李昆 懋相識,即於107年年底時許向李昆懋透露2人計畫,李昆懋 表示可代為牽線,聯繫走私毒品集團,安排運輸毒品來臺入 境事宜。
二、關於運輸、走私愷他命的謀議、策劃、分工等: 鄭程維、李哲銘、李昆懋、張品祥等4人均明知:①愷他命 (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 定的第三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持有、 運輸,且②愷他命亦屬行政院依據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 列管的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其 等4人基於運輸、走私愷他命的犯意聯絡,先後為下述的謀 議、策劃、分工行為:
㈠、李昆懋先於108年2月時許,將鄭程維、李哲銘運輸愷他命計 畫告知曾有運輸第三級毒品前案的劉又綜。
㈡、劉又綜即基於幫助運輸愷他命及幫助走私管制進口物品進入 臺灣的犯意,先於108年2月間(2月21日之前,因為李昆懋 於108年2月21日到同年3月28日去勒戒所勒戒,本院卷㈠第3 02頁),在臺東縣○○鎮介紹李昆懋與張品祥認識,再透過 張品祥聯繫有國外毒品來源的走私毒品集團成員陳錤鋐(另 案由檢察官偵辦中)。
㈢、未久,劉又綜先於108年3月底時候(3月28日李昆懋勒戒出 所後),偕同張品祥前去李昆懋位於臺東縣○○市○○街00 號○○○五金行(以下稱系爭○○街00號)討論運輸、走私 愷他命初步事宜。
㈣、嗣108年4月初某日,因陳錤鋐相約○○鎮商談前開計畫細節 ,張品祥遂請劉又綜偕同李昆懋至他位於花蓮縣○○鎮○○ 路0段000號0樓之0居所(以下稱系爭○○居所)商談。其間 :
1、由李昆懋代表鄭程維、李哲銘這1方(即有船的這1方)與陳 錤鋐在系爭○○居所討論、謀議。
2、陳錤鋐表示願以愷他命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代價 ,推由鄭程維、李哲銘、李昆懋自國外運輸、走私愷他命入 境臺灣,並允諾交付200萬元前金。
㈤、李昆懋與陳錤鋐、張品祥談妥後,即將上開㈣告知鄭程維、 李哲銘,並依計畫分配由鄭程維駕駛系爭漁船,自○○鄉○ ○漁港(下稱○○港)出海運輸愷他命,並由○○鄉○○漁 港(下稱○○港)返回入港。
㈥、其間,謝承澔約於108年5月2日時許,知悉李昆懋等人上述
運輸、走私愷他命入境臺灣計畫後,亦基於共同實施的犯意 聯絡,同意與鄭程維一同至○○鄉,並受工作分配由謝承澔 負責於鄭程維出港、進港期間,觀察○○地區海巡、警察動 態,並於鄭程維駕駛系爭漁船自○○港出港後,將不知何人 所有貨車開至○○港等待鄭程維入港,再於愷他命順利進入 ○○港後,將愷他命搬運至貨車,再以船運方式將該貨車由 臺東縣○○市○○漁港(下稱○○漁港)上岸運入○○市區 ,同時允諾事成後給與謝承澔100萬元參與報酬。㈦、但陳錤鋐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8年5月2日進入勒戒處所勒 戒,遂將上開運輸愷他命工作交由具共同運輸愷他命及走私 管制進口物品進入臺灣犯意聯絡的張鼎燊負責。㈧、惟張鼎燊因不詳原因自行變更犯意,將原運輸愷他命犯意變 更為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積極證據證明鄭程維 、李哲銘、李昆懋、張品祥、張瑞華、謝承澔、劉又綜等人 於實施犯行時知情)。
㈨、張鼎燊於108年5月3日時許先向張瑞華告稱可藉由運輸愷他 命牟利,並允諾事成後給與50萬元報酬,張瑞華應允同意參 與本案運輸、走私愷他命犯行後,張鼎燊即於108年5月6日 某時,在宜蘭縣某處提供APPLE廠牌IPHONE手機4支、衛星電 話1支(事後均已遭丟棄而均未扣案)及100萬元現金與張瑞 華,並指示張瑞華、張品祥於同日某時,在花蓮縣○○火車 站會合。
㈩、關於108年5月6日、5月7日的工作分配、前金交付等部分:1、張瑞華即基於上開運輸、走私愷他命犯意,於108年5月6日 與張品祥,攜帶上開㈨的手機4支及100萬元現金共同至系爭 ○○街00號。
2、鄭程維、李哲銘於5月6日下午11時許共同至系爭○○街00號 外,並由鄭程維單獨入內。
3、張瑞華、張品祥即將上開4支IPHONE手機其中3支,分別交由 鄭程維、李哲銘、李昆懋俾與張瑞華作為運輸愷他命聯繫之 用,並將上開衛星電話1支交與鄭程維,作為海上運輸毒品 聯絡之用。
4、張瑞華、張品祥並告知鄭程維、李昆懋手機及衛星電話操作 方式,及確認系爭漁船接貨地點座標(東經122.40度;北緯 21.35度)。
5、張瑞華並將上開100萬元交與李昆懋作為運輸愷他命前金。 惟因該金額與原先談妥的200萬元前金數額不符,張品祥旋 於同日返回○○,再於5月7日上午某時,到系爭○○街00號 ,將另外的100萬元現金交與李昆懋(李昆懋取得200萬元, 分別交給鄭程維10萬元,李哲銘20萬元,謝承澔5萬元)。
6、鄭程維、李哲銘則旋於108年5月7日上午10時6分許,共同至 位於臺東縣○○市○○路0段00號○○塑膠公司,購買將毒 品外觀偽裝成雜貨所用的黑色大塑膠袋2捲、透明膠帶1捆及 預計裝載毒品的紙箱4捆。鄭程維並於108年5月7日上午時許 ,在○○市某處購買2支無線電通訊器材,以作為與謝承澔 聯絡之用。
7、未久,鄭程維與謝承澔即於108年5月7日下午1時許,搭船返 回○○鄉,鄭程維並告知謝承澔○○鄉該處環境、地形、查 緝單位所在位置,另提醒他注意開船出港及返港時警方及海 巡動態,並交付謝承澔無線電1支作為接應鄭程維之用。、關於運輸、走私愷他命行為的的著手實施:1、鄭程維於108年5月8日下午3時40分許,駕駛系爭漁船由○○ 港出港,其間謝承澔即將不知何人所有貨車自○○港駛至○ ○港。
2、嗣108年5月9日凌晨2時40分許,鄭程維航行至與某不詳船舶 接貨地點(東經122.40度;北緯21.35度)後,隨即自該船 舶上將已分包為42只麻布袋搬運至系爭漁船上,旋即返航。3、未久,於108年5月9日下午3時28分許,在○○南方1.7浬處 ,由海巡艇實施登檢,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42包袋裝毒品( 內容物均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共879.84公斤;驗前 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重共812.8512公斤。惟扣案毒品 經鑑定後,鄭程維、李哲銘、李昆懋、張品祥、張瑞華、謝 承澔及劉又綜等人始知運輸、走私的標的是甲基安非他命) 及系爭漁船1艘。鄭程維趁查緝人員上船前,將上開工作手 機及衛星電話各1支丟入海中。
乙、關於張瑞華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入出國及移民 法(以下稱移民法)第73條第2項、第1項之罪部分(以下稱 乙罪等部分):
一、李昆懋、張瑞華、張品祥、李哲銘4人於109年5月9日下午5 時許知悉系爭漁船走私毒品遭查獲,他們4人即往臺東縣○ ○鄉方向逃逸。並在途經臺東縣○○鄉○○某處,將張鼎燊 所交付上開3支APPLE廠牌IPHONE手機砸毀丟棄在某路邊橋下 後,再折返往北方向逃逸。
二、張瑞華、張鼎燊2人另基於犯藏匿人犯罪、移民法第73條第2 項、第1項之罪的犯意:
㈠、先推由張瑞華安排李哲銘、李昆懋2人自108年2月10日起至 同月13日下午8時30分許止,藏匿在宜蘭縣○○鎮○○路000 號○○旅館。
㈡、張瑞華復於同年5月10日、11日某時,受張鼎燊指示,為躲 避甲罪等部分偵審程序及查緝毒品來源,擬將李哲銘、李昆
懋偷渡出境:
1、張瑞華旋於同年5月13日前某時,聯繫○○○00號漁船(以 下稱00號漁船)船長陳清輝協助將李哲銘、李昆懋偷渡出境 至中國再至柬埔寨,陳清輝即夥同名義船主劉玉節及船員張 偉志(陳清輝、劉玉節、張偉志3人部分,另經原審法院為 簡易判決),以每人30萬元代價,欲將李哲銘、李昆懋偷渡 出境藏匿。
2、嗣於108年5月13日下午某時許,由張偉志駕車搭載李哲銘、 李昆懋至新北市○○區○○漁港(下稱○○漁港)。3、之後,由陳清輝指示張偉志將李哲銘、李昆懋藏匿在00號漁 船船艙內,並由張偉志於安檢所出港時刻意未申報李昆懋、 李哲銘資料,使不知情海巡人員未發現藏匿其中之李昆懋、 李哲銘。
4、陳清輝即駕駛00號漁船於同日下午8時42分許,離開○○漁 港,欲將李哲銘、李昆懋先送至中國,再由其他管道轉至柬 埔寨。
5、惟因出港後1小時後,李昆懋即因身體嚴重不適,於李哲銘 、李昆懋尚未至他國前,陳清輝即駕駛00號漁船返回○○漁 港而未遂。
㈢、李哲銘、李昆懋2人偷渡未遂後,由張瑞華繼續將他們2人藏 匿在○○旅館,迨108年5月28日上午8時許時,李昆懋即自 行從該處返回,而至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投案。㈣、李哲銘之後經由張瑞華指示蘇煜恩(與張瑞華有藏匿人犯的 犯意聯絡,另經原審為簡易判決處刑)協助藏匿於屏東縣○ ○地區,未久,警方復循線得知李哲銘投宿處所,即於108 年6月10日下午2時54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之○ ○○民宿,將李哲銘拘提到案。
丙、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東查緝隊、同署東部分 署第一三岸巡隊、同署艦隊分署第一五海巡隊、臺東縣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警察局偵查 第三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告鄭程維、李哲銘、張品祥、張瑞華、謝承澔5人部 分:
㈠、供述證據部分:其等5人及他們的辯護人對於卷附供述證據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㈡第12頁、第21頁、第28頁、第 47頁,本院卷㈠第450頁),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因為沒有證據足資證明是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的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所以非供述證據, 也應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被告劉又綜部分:
㈠、供述證據部分:
1、被告劉又綜及他的辯護人除對於共同被告李哲銘、張品祥、 李昆懋3人的警詢筆錄不同意有證據能力外,對於卷附其他 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㈡第64頁),依刑訴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關於被告劉又綜同意部分應有證據 能力。
2、至於被告劉又綜不同意的部分,因檢察官未證明符合刑訴法 第159條之2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所以共同被告李哲銘、張 品祥、李昆懋3人的警詢筆錄應無證據能力,就被告劉又綜 部分,應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實質證據。
㈡、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因為沒有證據足資證明是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的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所以非供述證據, 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關於甲罪等部 分,不包含被告劉又綜部分):
一、關於被告自白部分:
1、被告鄭程維自白(本院卷㈡第12頁、第352頁)。2、被告張品祥自白(本院卷㈡第22頁、第352頁)。3、被告張瑞華自白(本院卷㈡第28頁、第352頁)。4、被告謝承澔自白(本院卷㈡第46頁、第352頁)。5、被告李哲銘自白(本院卷㈠第450頁、本院卷㈡第352頁)。6、同案被告李昆懋自白(本院卷㈡第34頁,本院專卷第67頁) 。
二、關於證人部分:
甲○○(7845警卷第134頁至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7頁, 偵1627卷2第29頁至第33頁,偵1479卷4第467頁至第471頁) 。
三、關於書證部分:
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東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等(偵1479卷1第335頁至第341頁,6077警卷第1 3頁至第23頁)。
㈡、○○號漁船資料(6077警卷第42頁)。㈢、○○號出、返港航跡(6077警卷第43頁至第44頁)。㈣、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6077警卷第45頁)。㈤、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號】(6077警卷第46頁至第48頁 )。
㈥、查獲照片(6077警卷第60頁至第61頁)、刑案現場照片(60 77警卷第62頁至第82頁、第83頁至第89頁,監他卷第189頁 至第207頁)。
㈦、關於○○之○訂單紀錄:
1、108年5月6日下午3時30分,被告鄭程維從○○鄉到○○市( 偵1479卷1第273頁)。
2、108年5月7日下午1時,被告鄭程維、謝承澔2人從○○市到 ○○鄉(偵1479卷1第295頁)。
3、108年5月10日上午10時,被告謝承澔從○○鄉到○○市(偵 1627卷1第458頁)。
㈧、被告謝承澔使用的手機上網歷史紀錄(檢索毒品的相關新聞 )(偵1627卷1第449頁至第450頁)。㈨、物品寄送單(7845警卷第152頁)。㈩、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7845警卷第397頁)、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0000-00】(7845警卷第398頁)。、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6月26日花二信發字第10 80537號函及函附資料(偵1479卷4第399頁至第403頁)。四、關於監視錄影、截圖相片部分:
㈠、108年5月6日、5月7月系爭○○街00號部分(偵1479卷1第38 1頁至第433頁,7845警卷第153頁至第158頁、第168頁至第1 89頁、第193頁至第200頁、第210頁至第239頁,偵1627卷1 第441頁至第448頁、第426頁,偵1479卷2第357頁至第364頁 )。
㈡、108年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汽車旅館部分(7845警 卷第159頁至第162頁、第167頁、第190頁至第192頁、第162 頁至第165頁、第165頁至第166頁)。㈢、關於○○塑膠公司照片部分(7845警卷第201頁至第208頁) 。
㈣、其他刑案現場照片(偵1479卷1第377頁,7845警卷第209頁 、第240頁至第250頁、第251頁至第253頁,第254頁至第262 頁,偵1627卷1第139頁)。
五、關於扣案毒品的鑑定結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10日刑鑑字第1080048114 號鑑定書(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總毛重共879. 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重共812.8512公斤 ,偵1479卷4第271頁至第274頁)。六、扣案無線對講機1支(本院卷㈡第345頁)。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㈡(關於乙罪等部 分,即被告張瑞華部分):
一、關於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張瑞華自白(本院卷㈡第28頁、第352頁)。㈡、同案被告李昆懋自白(原審卷2第46頁、第52頁至第55頁、 第69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83頁,原審卷3第54 頁至第92頁、第127頁至第128頁、第250頁至第339頁、第34 2頁、第352頁、第354頁至第356頁)。㈢、被告李哲銘自白(本院卷㈠第450頁,本院卷㈡第352頁)。二、關於證人證述部分:
㈠、證人張志華證述(偵1627卷2第85頁至第90頁)。㈡、證人邱登盈證述(偵1627卷2第113頁至第117頁)。㈢、證人陳莉雯證述(偵1627卷2第95頁至第100頁)。㈣、證人劉玉節證述(偵1627卷2第65頁至第68頁,偵1479卷4第 447頁至第450頁,偵1479卷6第125頁至第127頁,原審卷2第 222頁、第228頁至第232頁)。
㈤、證人陳清輝證述(偵1627卷2第71頁至第76頁,偵1479卷4第 441頁至第444頁,原審卷2第221頁、第228頁至第232頁)。㈥、證人張偉志證述(偵1627卷2第79頁至第82頁,偵1479卷4第 433頁至第436頁,原審卷2第221頁至第222頁、第228頁至第 230頁、第232頁)。
㈦、證人周建福證述(1446警卷第106頁至第109頁、第110頁至 第113頁)。
㈧、證人葉家享證述(1446警卷第114頁至第119頁)。㈨、證人鄭凱文證述(1446警卷第120頁至第124頁)。㈩、證人蘇煜恩證述(1446警卷第13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5 頁,偵1479卷3第301頁至第309頁,偵1479卷5第383頁至第 387頁,原審卷2第221頁、第228頁至第232頁)。三、關於書證部分:
㈠、00號漁船108年5月13日入、出港記錄單(1446警卷第181頁 )。
㈡、00號漁船基本資料、漁船基本資料、漁船進出港人員資料( 1446警卷第182頁、偵1479卷4第439頁)。㈢、○○○○下中油加油站旁倉庫位置圖暨照片(偵1627卷1第1 39頁)。
㈣、汽車旅館草圖(7845警卷第86頁)。㈤、○○旅館照片暨位置圖(7845警卷第87頁)。㈥、監視器截圖資料(偵1627卷2第105頁至第111頁,1446警卷 第160頁至第162頁,偵1479卷1第251頁,偵1479卷3第19頁 至第23頁)。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㈢(關於被告劉又 綜幫助犯甲罪等部分):
一、被告劉又綜先後供稱如下:
㈠、108年6月28日警詢:(問:李昆懋與張品祥如何認識的?大 約是在何時?)李昆懋大約是在108年2月間(過完年時), 來我家或是○○電子遊藝場(臺東縣○○鎮○○路00號)的 時候,剛好張品祥也在……;(問:李昆懋是何時告訴你: 他要籌劃運輸毒品?)他在108年3月間(查被告李昆懋係於 108年2月21日至108年3月28日在勒戒所勒戒,對照他前後所 述,3月間應係2月間之誤,本院卷㈠第302頁),有到○○ 找我……因為他知道我之前曾經走私過毒品,所以他問我: 有沒有走私的朋友可以介紹他朋友那邊認識……之後在3月 底左右,我帶張品祥各開自己的車前往○○市○○街00號○ ○○五金行找李昆懋……我大概知道他們是要講走私的事情 ……;(問:之後,李昆懋、張品祥等人如何籌劃運輸毒品 ?)108年4月初左右(時間不記得),李昆懋自己一個人開 車來我家裡(○○)找我,要我帶他去找張品祥,我叫李昆 懋自己打給張品祥。之後,他們2人約在花蓮縣○○鎮○○ 火車站前7-11,在他車上時有說:他要去找張品祥講工作的 事情,也有說到有一個船長有欠他錢……(1436警卷第3頁 )。
㈡、108年6月28日偵訊:(問:張品祥、李昆懋是你介紹認識的 嗎?)108年過年(按即國曆108年2月5日)後……李昆懋有 去找我……有1次剛好張品祥也在,他們是那時候認識的; (問:李昆懋有沒有告訴過你他計畫要運輸毒品?)他過年 後,他有問過我,因為我之前有犯過運輸毒品的罪刑,他問 我有沒有朋友可以介紹,他說要找一些工作做,只要我有辦 法接洽的,就介紹給他,但他沒有說要介紹什麼工作;(問 :為何警詢稱:你大概知道他們當時是要談走私的事情?) 因為李昆懋之前有跟我講過,他有漁(誤植為「魚」)船要 走私,所以我才會聯想到這個;(問:李昆懋是什麼時候跟 你講漁〈誤植為「魚」〉船要走私?內容為何?)過年後, 差不多3月時(參照前開所述,應係2月間之誤),李昆懋那 段時間他常跑○○,他說他有漁(誤植為「魚」)船,如果 有工作可以走私香菸或其他工作都可以介紹給他;(問:其 他工作是指什麼?)任何的工作,只要我這邊有門路都可以 介紹給他……;(問:後來你跟李昆懋、張品祥還有沒有一 起碰面過?)在○○有見2、3次。還有1次是李昆懋到○○ 載我,載我去○○張品祥家……;(問:到張品祥家,那時 候是幾月?)3月底,4月初左右,大概那時候;(問:到張 品祥〈家〉以後呢?張品祥家裡面有幾個人?)張品祥、張 品祥的1個在洗澡的朋友(指陳錤鋐),我及李昆懋共4人; (問:後來4月中旬左右,你是不是有跟張品祥去○○○找
李昆懋?)有;(問:有沒有其他要補充的?)……警察問 我說:我都不會懷疑他們是要走私毒品嗎,我說我會懷疑。 因為李昆懋過年後,就有跟我提1、2次,要我介紹工作給他 (偵1948卷第10頁至第12頁)。
㈢、108年6月29日原審訊問:(問:有聽過李昆懋說:想走私或 知道他在走私?)他過年後(按即108年2月5日)來找我時 ,有提及介紹工作給他,我當時就知道他想要找幫人走私的 工作。他知道我有運毒的前科,他問我有無門路介紹給他, 我可以聯想到他們希望我幫他介紹運毒的工作;(問:你一 共帶張品祥去○○○幾次?)兩次;(問:哪1次你跟他們 說:要亂搞你不參與?)第1次去的時候,我就有這樣說( 聲羈46卷第29頁、第31頁)。
㈣、108年8月20日偵訊:(問:李昆懋和張品祥是不是你介紹認 識的?)對,是在我遊藝場那邊認識的;(問:你是否於10 8年4月初,在張品祥花蓮住處,與李昆懋、張品祥及另外1 名成年男子見面?)有,沒錯(偵1479卷6第117頁)。㈤、從被告劉又綜上面所說的可以知道:
1、被告張品祥、同案被告李昆懋2人係於108年2月間(2月21日 之前),經被告劉又綜介紹,他們2人因而認識。2、同案被告李昆懋於108年2月間前去臺東縣○○鎮找被告劉又 綜時,有提及介紹工作給他,被告劉又綜當時就知道同案被 告李昆懋想要找幫人走私的工作。又由於同案被告李昆懋知 道被告劉又綜有運毒前科,同案被告李昆懋問被告劉又綜有 無門路介紹給他時,被告劉又綜聯想到同案被告李昆懋希望 幫他介紹運毒的工作。
3、被告劉又綜於108年3月底(應係3月28日之後),有與被告 張品祥前去系爭○○街00號,被告劉又綜大概知道他們是要 講走私的事情。
4、108年4月初某日,有與同案被告李昆懋前去系爭○○居所, 在這個場合,除被告張品祥在場外,另有見到陳錤鋐。5、也就是說:被告劉又綜於108年2月21日之前,就已知道同案 被告李昆懋找他是希望幫他介紹運毒的工作,之後,被告劉 又綜又先後於108年3月底(3月28日之後)與被告張品祥一 起前去系爭○○街00號,再於108年4月初某日,與同案被告 李昆懋前去系爭○○居所,並於該處所見到陳錤鋐。二、關於被告劉又綜的前案紀錄,也可以擔保被告劉又綜的上開 不利益供述:
㈠、查被告劉又綜前於101年間,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4年 9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6月25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㈠第319頁至第323頁)可稽。㈡、又同案被告李昆懋、被告劉又綜2人為臺東○○同學乙節, 亦據被告劉又綜供承在卷(1436警卷第2頁),可見,被告 劉又綜供稱:他過年後(按即108年2月5日)來找我時,有 提及介紹工作給他,我當時就知道他想要找幫人走私的工作 。他知道我有運毒前科,他問我有無門路介紹給他,我可以 聯想到他們希望我幫他介紹運毒的工作乙節,係信而有徵。三、被告張品祥的下列供述是可以印證被告劉又綜的上開供述, 並可以進一步的證明被告劉又綜有幫助運輸愷他命的犯行:㈠、108年6月5日偵訊:(問:你在警詢中說5月6日因阿懋向你 借錢,所以你拿10萬元到○○街00號?)不是,我警詢筆錄 都是不實的,阿懋、阿坤及李哲銘在車上告訴我說,因為我 有事的話就這樣回答……(偵1822卷第17頁)。㈡、108年6月13日偵訊:(問:本案運輸毒品是如何開始謀議〈 誤植為「意」〉?)於108年3、4月間,我回○○娘家遇到 劉又綜,劉又綜叫我聯絡陳錤鋐,說要介紹朋友給他,因為 我認識陳錤鋐且他有一起回到○○,劉又綜也認識陳錤鋐, 我就打給陳錤鋐,說綜哥要找你,看你什麼時候下來,陳錤 鋐就說了一個日子,就到我○○的住處……;(問:你5月9 日離開時有無在車上說好被查獲時,要如何解釋?)當時李 昆懋在車上有說,要我對外說:我跟他是借貸關係。蘇煜恩 在跟我聯絡時,就照原本講好的,他們會把事情推給李哲銘 ,那還是一樣說:我跟李昆懋是借貸的關係(偵1479卷4第 29頁、第41頁)。
㈢、108年6月19日偵訊:(問:第二次見到李昆懋是什麼時候? )應該是108年4月,在我花蓮○○○○路○段的家,現場有 李昆懋、陳錤鋐、我、劉又綜。然後他們在講要運K他命, 還有運費,當時沒有確定座標,但陳錤鋐有問:李昆懋可否 到達陳錤鋐給的座標;(問:劉又綜什麼時候知道他們要運 的是K他命?)也是第2次跟李昆懋在我○○○○路家見面時 (偵1479卷4第219頁、第221頁)。㈣、108年6月28日偵訊:(問:這次運輸毒品案件起源為何?) ……①然後108年3、4月,我去劉又綜○○的電玩店,劉又 綜跟我說叫我聯絡陳錤鋐,他要介紹朋友給陳錤鋐認識,然 後我當場打給陳錤鋐,陳錤鋐就跟我講一個日子,過沒多久 陳錤鋐就下來了。②陳錤鋐還沒下來的當中,劉又綜有帶我 去○○○找李昆懋,介紹我跟李昆懋認識,說我叫呼呼,說 我是陳錤鋐的朋友,我跟李昆懋說:陳錤鋐大概什麼時候要 下來,因為李昆懋要討工作,李昆懋說他們之前有走私過菸
很安全,看看這次陳錤鋐可不可以給他們工作,後來聊完天 後我們就走了。③後來陳錤鋐下來在我○○家裡住一個晚上 ,李昆懋就載劉又綜來,我去火車站接他們,他們進到我家 時……劉又綜就介紹李昆懋說,這是眼鏡(陳錤鋐),然後 跟陳錤鋐說這是阿懋,然後陳錤鋐就問李昆懋說你的船可以 跑多遠,李昆懋也出示手機航海圖確認,然後李昆懋有跟他 說要等飛魚季過後才可以走,因為海巡會護漁(誤植為「魚 」),然後他們就開始在談K他命1公斤運費2萬元,我記得 他們說500公斤以下2萬5千元,500公斤以上2萬元。④中間 劉又綜就把我叫去陽台,說他們是要去運輸毒品K他命,這 個抓到很重,因為他之前有被抓過,說他沒有這個命,叫我 也不要管;(問:誰叫你打電話給陳錤鋐?)劉又綜;(問 :劉又綜叫你打電話給陳錤鋐幹嘛?)因為要介紹陳錤鋐給 李昆懋認識;(問:李昆懋要認識陳錤鋐幹嘛?)李昆懋不 是要走私菸,就是要走私毒品;(問:所以劉又綜叫你打電 話給陳錤鋐下來,又帶李昆懋到你家會合,就是知道他們兩 個要談運輸毒品的事囉?)是,但是是到我家那天,他們才 確認要運的毒品種類是K他命;(問:所以李昆懋當天到你 家就是要談運輸毒品的事?)對;(問:所以陳錤鋐當天到 你家就是要談運輸毒品的事?)對;(問:所以居中主動連